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3月,苏州市77779193永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以下报告:
1、《塔河西部白垩系凝析气藏2022年产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2、《TP122井区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塔河油田托甫台区块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4、《塔河油田10区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5、《塔河油田跃进区块奥陶系油藏YJ3-1XC井区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6、《西北油田分公司TP357H 井(勘探井)钻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7、《塔河油田2-4区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8、《塔河油田12区2022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9、《YJ3-7X(勘探井)钻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详细请看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黄先生 联系电话:0991-3166248。
3、塔河油田托甫台区块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pdf
5、塔河油田跃进区块奥陶系油藏YJ3-1XC井区2022年产能建设项目(一期).pdf